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间取得发票可以计入成本。具体来说,如果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后、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这些发票可以计入计税成本。但需注意,企业必须在实际发生支出时取得合法凭据,否则不能计入计税成本。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计算成本核算终止日前取得的发票都可以计入当年的汇算计税成本。
企业汇算清缴期取得发票与成本计入问题解析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相关规定,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对于实际发生的支出,若未取得合法凭据,则不得计入计税成本。也就是说,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前未获得相应的发票,那么相关支出不能计入当年的成本。
一、关于发票取得的规定
企业在开发产品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只有在取得合法凭据后,才能计入计税成本。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在年度结束时未获得所有必要发票,那么这些未取得合法凭据的支出不能计入当年的成本。
二、关于汇算清缴的规定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需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在这一日期之前取得的发票,均可计入汇算年度的计税成本。也就是说,只要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企业就可以将相关成本纳入当年的税务核算。
具体到财务处理,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取得发票,会计分录可能表现为:借:相关成本账户;贷:应付账款或现金账户。这表明企业已将这部分支出纳入成本核算,并相应调整了账务。
房地产企业必须确保在核算终止日前取得所有必要发票,以便将相关成本纳入当年的税务核算。这不仅符合税务规定,也有利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成本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