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
保险企业在完成年度财务结算后,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此过程与其他企业类似,主要涉及到表格的填写。但保险企业在操作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手续费及佣金的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财产保险企业和人身保险企业需按照当年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手续费及佣金的扣除限额。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以现金等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保险公司按政策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等,准予在税前扣除。但需注意,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一定比例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再保险业务赔款
再保险公司发生的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应在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时,作为企业当期成本费用扣除。
具体操作中,企业需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一、手续费及佣金的详细规定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手续费及佣金扣除限额。
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扣除限额。
二、关于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在2010年12月31日前,保险公司按政策规定提取的各类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等按照精算师或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已发生的赔款准备金提取比例也有明确规定。
三、再保险业务赔款处理
再保险公司需在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时,将其作为当期成本费用扣除。
跨年度赔款账单,可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调整作为上年度的成本费用扣除。
保险企业在操作汇算清缴时,需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顺利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