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品为抵用券时,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定,如果企业在活动中赠送的礼品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例如抵用券,不需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奖品为抵用券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当奖品为抵用券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答案是不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在这一公告中,详细说明了企业在特定活动中赠送的礼品的相关税务问题。
对于抵用券的处理,公告中明确指出,企业在诸如业务宣传、广告活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是除外情况。这意味着,当奖品为这些具有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抵用券时,不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抵用券。对于其他类型的赠品,可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在处理相关税务问题时,应仔细研读相关法规,确保合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