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如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应按规定并入当期损益,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包括在内。因此,对于取得的增值税返还,除特定情况外,一般需要缴纳所得税。
关于增值税返还所得税缴纳的相关解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性资金涵盖企业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获得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等各类财政专项资金。这其中,包括因直接减免、以及通过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方式获得的增值税额。但特别指出,企业按政策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并不包含在内。对于增值税的返还,若属于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情形,应按规定并入企业当期损益,并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关于财政性资金与税收减免
该通知明确了财政性资金的范围,特别指出了各类税收减免(包括增值税)的处理方式。企业收到的这类资金,在税务处理上需加以区分。
二、增值税返还的税务处理
对于增值税的返还,尤其是即征即退的情况,企业需将其纳入当期损益,并按照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点是企业在处理税务时需特别注意的。
三、出口退税款的特殊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按政策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不属于上述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这一规定对于企业处理出口业务的税务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理解和应用这些税务政策时,企业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特别是在涉及增值税返还的问题上,务必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以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