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税企业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纳税担保涉及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的,以保证、抵押、质押方式为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欠税行为的企业不符合作为纳税保证人的条件。
欠税企业能否作为纳税担保人详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规定,纳税担保涉及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对于欠税企业能否作为纳税担保人,以下进行详细阐述:
一、纳税担保人的定义与范围
纳税担保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等,可以为纳税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的担保。
二、禁止作为纳税担保人的情形
根据相关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1. 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且未满2年的;
2. 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的;
3. 纳税信誉等级较低,被评为C级以下的;
4. 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无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的企业;
5.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6. 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7. 有欠税行为的。
三、欠税企业的定位
根据上述规定,欠税企业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这是因为欠税企业已经存在税收违规行为,其担保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会受到影响。为保证税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欠税企业不宜作为纳税担保人。
为了确保税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税收秩序,对于欠税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作为纳税担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