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原文和政策规定,广告业的设计制版费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只有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提供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业务活动时,需要按照政策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业的设计制版费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关系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对于广告业的设计制版费是否需要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需根据具体收入项目来判断。
4项收入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1) 广告策划收入
(2) 广告设计收入
(3) 广告制作收入
(4) 广告咨询收入
5项收入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1) 广告代理收入
(2) 广告发布收入
(3) 广告宣传收入
(4) 广告播映收入
(5) 广告展示收入
参考政策详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服务具体指的是,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这些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广告业的设计制版费是否要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需根据具体业务类型来判断。广告代理、发布、播映、宣传和展示等收入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而广告策划、设计、制作和咨询等收入则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