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2008〕635号通知,房企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时,可以弥补亏损。通知中对“利润总额”进行了修改,变为“实际利润额”,并明确了实际利润额的填报方式,包括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等。因此,季度申报表允许房企弥补亏损。
关于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与亏损弥补操作的相关说明
根据《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针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调整。以下是相关内容的详细解释:
一、调整内容概述:
1. “利润总额”概念更新:原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已修改为“实际利润额”。
2. 具体调整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进行了此修改。
二、填报说明的细化:
1. “实际利润额”的填报要求: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去以前年度待弥补的亏损、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后的余额。这一数据应真实反映企业的盈利状况。
2. 特殊行业填报要求: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也计入“实际利润额”。
经过这样的调整与说明,季度预缴申报表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的。企业在申报时,需按照相关规定正确填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关于借贷分录格式的要求,在申报表中不涉及具体的借贷分录操作。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应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确保财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