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截止时间为该块土地上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也就是说,当房企的土地使用状态发生变化时,就可以停止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具体何时可以停止缴纳,需根据土地使用情况变化的时间来确定。
关于房企土地使用税缴纳截止时间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针对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问题,以下是详细的解答。
一、关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
该通知第三条明确指出,当房产或土地的实物状态及权利状态发生变更时,纳税人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随之终止。对应的税款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状态变更的当月末。
二、具体执行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这一规定开始生效。也就是说,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截止到相应土地上的房产或土地实物及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这一政策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了明确的税务指导,确保了企业在进行房产、土地相关操作时,能够明确自身的税务义务及截止时间,有助于企业合理进行财务规划,确保税务合规。希望各房地产企业能够严格遵守,确保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