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相关支出计入土地成本;若选择就地安置房屋补偿,应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值或市场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和成本。拆迁还房的收入处理需根据补偿方式的不同进行相应调整。
房企拆迁还房收入确认与会计处理
拆迁补偿可包括房屋补偿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处理“拆迁还房”时,需按以下方式进行会计处理:
一、货币补偿方式
若被拆迁户选择货币补偿,该支出作为拆迁补偿费,将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
二、房屋补偿方式(就地安置)
若被拆迁户选择就地安置房屋补偿,此时以开发产品(房屋)抵偿应向被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款,应视同销售。
1. 销售收入确认:
被拆迁户用房地产企业支付的货币补偿资金向房地产企业购入房屋,视同销售收入应按其公允价值或参照同期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确定。
2. 销售成本确认:
同时,按照同期同类房屋的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3. 土地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支出确认:
以按公允价值或同期同类房屋市场价格计算的金额,以拆迁补偿费的形式计入开发成本的土地成本中。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准则进行分录的编制,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以上内容涉及的会计分录较为复杂,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寻求专业会计人员的帮助,确保处理的正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