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可以税前扣除,包括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主的工资薪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商业保险的税前扣除情况
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税前扣除。具体情形如下:
一、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所支付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可以准予扣除。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则不予扣除。
三、参加财产保险的保险费
企业参与财产保险时,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也是可税前扣除的。
四、特殊工种职工的人身安全保险费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也是可扣除的,如建筑企业和煤矿企业为高危作业职工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
五、外企雇员的境外保险费
对于外企来说,直接为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支付的境外商业人身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若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这是关于商业保险费税前扣除的兜底条款,具体情况需参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实际规定。
商业保险的税前扣除项目多样,企业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同时,也要确保符合国家的财政、税务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