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不是由受让方代扣代缴,而是由股权转让方作为纳税人进行缴纳,受让方作为扣缴义务人。根据相关法规,股权转让方需要在规定的情形下,如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签订生效协议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及规定
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其确实是由受让方代扣代缴的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详细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而受让方则担任扣缴义务人的角色。
二、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主管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事务。
三、申报纳税的情形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应在次月15日内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 当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时;
2. 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并生效;
3. 受让方已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享受股东权益;
4. 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
5.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
6. 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能证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以上内容严格按照原文进行阐述,未做任何增减,保持了原文的完整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