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的公告,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湖北省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其他省、市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预缴增值税项目也减按1%预缴。这项政策旨在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的具体规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已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一、湖北省内小规模纳税人
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针对湖北省内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以下具体规定:
1.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将免征增值税。
2. 对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将暂停预缴增值税。
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小规模纳税人
除湖北省外,其他各地的小规模纳税人则享受以下优惠:
1.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其增值税将减按1%征收率征收。
2. 对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将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以上规定旨在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实实在在的税收减免优惠,以促进其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