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由于增值税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于进口货物企业取得的国外运输发票,由于运输劳务的承运起运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因此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于进口货物的企业来说,如果获得了运输发票,需要考虑到运输劳务的承运起运地在境外,这意味着该运输服务并非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国外运输发票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对于这一情况,有以下具体规定和解释:
一、增值税的适用范围
增值税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对于在境外的服务交易,不在其管辖范围内。
二、运输发票与应税劳务的关系
运输发票若显示承运起运地在境外,那么这并非是在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企业所获得的国外运输发票,不能作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
三、具体规定细节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国外运输发票的抵扣问题,应当明确其不属于境内应税劳务,故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
企业在处理相关税务问题时,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税务法规,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对于涉及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务必谨慎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