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对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应移交稽查部门协查。如果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并获取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的书面证明,购买方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取得失控发票后,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及其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根据《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针对认证过程中发现的失控发票,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深入调查。若调查结果显示,销售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相应税款,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将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通知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在这一情况下,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一、关于失控发票的处理流程
1. 当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发现失控发票后,应立即按规定移交稽查部门,启动协查程序。
2. 稽查部门将对此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发票的真实性以及销售方的纳税情况。
二、失控发票的进项税额抵扣条件及流程
经主管税务机关协查确认,若销货方已经申报纳税,并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的书面证明,购买方可以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这一流程确保了税收的公正与合理,同时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购买方需保留好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申报和抵扣。同时,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发票管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