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0〕121号规定,免租期间的房产税缴纳需视情况而定。如果租赁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了免租期,产权所有人需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但如果是因疫情等临时性减免租金,不属于合同约定免租情形,不需按房产原值交税,而是根据租金收入缴纳,如租金为零则房产税也为零。
关于免租期间房产税缴纳说明
根据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于出租房产,当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了免收租金的期限时,产权所有人在免租期间需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这一规定适用于事先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免收租金的情况。
然而,纳税人因疫情原因给予租户临时性租金减免,以共同应对疫情的影响,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此种情况下的房产税缴纳不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规定。也就是说,在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情况下,房产税的缴纳应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来处理。
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若租金减为零,则相应的房产税也应为零。
一、关于租赁合同中免租期间的房产税
当租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免租期时,产权所有人需按照房产原值计算并缴纳房产税。
二、疫情期间的租金减免与房产税缴纳
因疫情给予的租户临时性租金减免,不属于租赁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免租情形。房产税缴纳不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而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实际情况缴纳。
对于免租期间的房产税缴纳,需根据具体情况遵循相关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