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经过回收和加工处理后可以重新获得使用价值。主要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和废玻璃等。
再生资源的范围详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第六条规定,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经过回收和加工处理后可以重新利用的各种废弃物。具体范围如下:
一、废旧金属
包括各种废弃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如钢铁、有色金属等。
二、报废电子产品
包括废弃的电子设备、电器、通讯设备等,如电脑、手机、电视等。
三、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
指的是已经报废的机械设备、其附属的零部件以及相关的设备配件等。
四、废造纸原料
如废纸、废棉等,这些废弃物料经过处理后可以再次作为造纸的原料。
五、废轻化工原料
包括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这些物料在经过加工后,可以再次用于轻工或化工生产。
六、废玻璃
废弃的玻璃制品,经过处理后可以重新用于玻璃制造。
再生资源的回收与利用对于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上述所列的再生资源范围,为企业在回收与利用再生资源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