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91号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免税适用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按照利率水平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税,另一种是对不高于该笔贷款基准利率150%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税。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选择其中一种方法,选定后不得变更。
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详解
根据财税〔2018〕91号规定,针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特定时间段内享有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此政策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金融机构可选择以下两种免税方法中的任意一种进行适用:
一、利率标准方法
金融机构对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单笔小额贷款,若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0%(含本数),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若利率超过此标准,则超出部分的利息收入需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贷款利息收入分割方法
对于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单笔小额贷款,其利息收入中不高于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部分,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超过此计算部分的利息收入,则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有权在会计年度内选择上述两种免税方法中的任意一种,一旦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此政策的实施,旨在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降低其融资成本,为其创造更为良好的经营环境。
金融机构操作注意事项
金融机构在实施上述政策时,需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贷款对象、贷款额度、利率水平等符合政策要求,并妥善保存相关凭证和记录,以备税务部门的查验。同时,金融机构应做好政策宣传,确保小微企业及时了解并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