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相关条件是可以加计扣除的。财税[2009]69号文件和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前加计扣除不属于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因此可以与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税率同时享受。
高新企业的研究开发费能否加计扣除
一、政策背景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加计扣除的。这种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
二、具体政策内容解析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明确了不得叠加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形,这些规定主要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三、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特殊性
单位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的税收优惠。这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可以与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15%的优惠税率同时享受。
四、结论
高新技术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其研究开发费用是可以进行加计扣除的,这一政策旨在鼓励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推动科技创新。企业在进行相关操作时应详细了解和遵循相关政策规定,确保享受政策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