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税前扣除的发票包括未备注相关内容的发票、2016年9月1日后开具的印有开票单位名称的发票、被列为异常凭证的“失控发票”以及属于“变名虚开”的发票。这些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关于发票税前扣除的相关注意事项
在财务处理过程中,对于发票的税前扣除问题需特别关注。以下是不得进行税前扣除的发票类型及相关规定:
1. 缺失必要备注信息的发票
若发票上应在备注栏中注明的内容未予标注,此类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2. 不合规的发票开具时间
自2016年9月1日起,若取得的发票上印有开票单位名称但却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这样的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3. 异常凭证中的“失控发票”
若取得的发票已被税务机关列为异常凭证,即所谓的“失控发票”,则原则上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4. 虚开发票
属于“变名虚开”的发票,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以上规定,请企业在处理相关财务事务时严格遵守,确保发票的合规性,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带来的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企业在操作时应仔细核对发票的各项信息,确保符合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避免因疏忽大意而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