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赞助捐赠支出的记账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赞助捐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需要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企业赞助捐赠支出的记账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对于赞助捐赠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指导。该文件进一步细化了视同销售的具体界定,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也要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的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将资产产品对外赞助捐赠并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不能作为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那么,赞助捐赠支出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呢?
企业对外赞助捐赠资产产品时,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贷:相关资产账户(如库存商品、固定资产等)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需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并结转成本。
借:营业外支出
贷:视同销售收入
贷:库存商品(或相关资产)
这样处理既能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也能确保税务处理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