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包括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等条件。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的计算公式也予以明确。此外,还规定了骗取退税款的处罚和其他相关事项。
申请留抵退税的条件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正式实施。纳税人若符合以下条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一、基本条件概述
纳税人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的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纳税信用等级需为A级或B级。
二、信用与合规条件
申请退税的纳税人,在申请前的36个月内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并且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同时,从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三、增量留抵税额的具体规定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公式为: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 增量留抵税额 × 进项构成比例 × 60%。
四、申请与退税处理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若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或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可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五、后续管理与注意事项
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纳税人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将追缴骗取的退税款,并依法处理。关于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中央、地方分担机制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