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项目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相关应税劳务,纳税人自用消费品,货物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等。此外,还包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等。具体不得抵扣的项目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非应税项目及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相关货物与劳务: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 因非正常损失而购进的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二、特定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及其他规定项目:
1.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2.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货物、劳务、服务等,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相关资产。
三、非正常损失不动产及相关服务:
涉及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及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包括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相关货物和服务。同时明确,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中的购进货物和服务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范畴。
四、特定购进服务不得抵扣:包括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还包括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涉及的货物,特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如建筑装饰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