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此外,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也免征印花税。因此,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的购销合同,可以享受免征印花税的优惠政策。
农民专业合作社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的相关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8l号),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之间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特定优惠政策已经出台,即免征印花税。这一举措旨在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减轻其经济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25号)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同样享受免征印花税的优惠。《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37号)也明确指出,农林作物、牧业畜类的保险合同不在印花税征收范围内。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间的购销合同优惠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明确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之间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这一政策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实质性的财务支持,鼓励其持续为本社成员提供优质服务。
二、农副产品收购合同的印花免税政策
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签订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同样享受免征印花税的待遇。这一规定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税收支持,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
三、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的印花免税政策
根据国税地字[1988]第37号文件,农林作物、牧业畜类的保险合同不在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内,为相关产业提供了税收减免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