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自2009年起,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这一政策适用于东北地区并已经扩大至全国。具体规定可参考《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和其他相关文件。
固定资产进项税能进行抵扣。根据《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4]11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扩抵政策实施后,一般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其进项税。这一政策为纳税人提供了更为便利的税务处理方式。
关于固定资产的定义,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它指的是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这些固定资产在企业运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进项税可以抵扣,进一步减轻了企业的税务负担。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具体规定
为了明确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的操作细节,以下是对相关规定的详细解释:
1. 抵扣范围:一般纳税人购入的、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2. 时间节点:自2009年1月1日起,新的增值税政策开始执行。
3. 固定资产定义:按照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固定资产包括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
二、会计处理
对于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会计分录处理如下:
1. 购入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账户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 抵扣进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以上内容严格按照原文信息表述,未作任何删减,保持了原文的意思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