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可以采用多种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建筑物、机器设备、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场地使用权等。出资期限应在合营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一次缴清或分期缴付。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自动解散。合营一方未如期缴付出资,守约方可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否则视同违约方放弃权利并自动退出。守约方有权申请解散或另找合营者。
合营企业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与出资期限规定
一、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
合营各方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出资,以确保合营企业的顺利运营。除了货币出资,合营各方还可以使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以及场地使用权等进行出资。对于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不得使用人民币。出资的实物或技术必须是企业生产所需,且价格不得高于国际市场同类物品的价格。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出资必须符合能改进产品性能、质量或节约原材料等条件。中国合营者可以使用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其价值应与同类场地使用权的使用费相同。所有实物或技术出资需出具所有权和处置权证明。
二、合营企业的出资期限:
合营各方应在合营合同中明确出资期限,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出资。对于一次性缴清出资的情况,合营各方需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出资。如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则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若合营方未能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出资,则视为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失效。对于未按照合同规定如期缴付或缴清出资的合营方,将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完成出资,如违约方逾期仍未完成,则视为放弃合同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有权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解散合营企业或寻找新的合营者承担原合营方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