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以下情况免征契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等;非营利机构用于办公、医疗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业生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间变更权属;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权属;外国驻华使馆等接受土地房屋权属。国务院可根据需要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摘要自原文,具体规定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免征契税的情形详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具体规定,以下情况可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主要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及军事设施建设,免征契税。
二、针对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在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时,可免除契税。
三、若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目的是进行农、林、牧、渔业生产,则此类情况亦免征契税。
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变更,无需缴纳契税。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同样享受免征契税的待遇。
六、依照法律规定,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在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时,可免除契税。
为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国务院对居民住房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特殊情形,可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以上内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保持原文意思不变,对文章进行了适当的润色和格式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