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包括:会计核算不健全,无法准确提供增值税相关数据;有税收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存在虚开、私自印制、违规购买、借用专用发票等行为,且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而仍未改正;未按规定开具、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以及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等。如有已领购的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一般纳税人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对于一般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时,将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
对于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这些资料的具体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若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且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将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而仍未改正的行为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一般纳税人,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亦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 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6.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 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对于存在上述情形的纳税人,若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