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会法》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百分比拨缴的经费等。而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职工福利费不列入工资总额范围。因此,职工福利费不作为缴纳工会经费的基数。
《工会法》关于工会经费来源的明确规定
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详细阐述了工会经费的来源。其中,关于工会经费的缴纳,特别提到了企业、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对此有明确的界定。根据该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并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这意味着,在计算缴纳工会经费时,职工福利费并不作为基数。换句话说,企业在向工会缴纳经费时,不应将职工福利费纳入计算范畴。这一规定确保了工会经费的准确缴纳,同时也保障了职工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