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凭证,如要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需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若税务机关有疑义,需要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取得境外合法凭证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这一规定适用于纳税审查时的凭证要求。
取得境外合法凭证的处理及抵扣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的相关条款,对于单位和个人从境外获取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凭证,税务审查过程中存在疑义时,税务机关有权要求提供由境外公证机构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确认证明。只有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并认定为合法凭证后,才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这些境外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是可以进行抵扣的。
关于境外凭证的认可标准:
一、凭证的合法性
所获得的境外凭证必须是合法且正规的发票或凭证,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税务审核的重要性
对于境外凭证,税务机关有权利进行审查,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果存在任何疑问,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提供额外的证明文件。
三、抵扣规定
只有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并认定为合法的境外凭证,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抵扣。
为了确保境外凭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所有相关凭证,并随时准备应对税务机关的审查。同时,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规,建议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或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