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可以免交土地增值税:建造并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因城市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免缴;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居住满一定年限(通常为五年以上)可免缴,未满则按规定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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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缴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特定情况可免交土地增值税:
1. 住宅出售免缴土地增值税
对于纳税人出售按照普通标准建造的住宅,如果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可免交土地增值税。
2. 依法征用的房地产免缴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收回的房地产,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3. 因城市规划调整而搬迁的免缴土地增值税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4. 住房转让免缴土地增值税情况
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根据居住年限不同,享有不同的免税优惠。居住满五年或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以上情形中,免税的具体操作及申请流程,纳税人需遵循税务机关的规定,并向相关机关提交必要的申请及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