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款未收到时的增值税缴纳时机及规定
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以下是详细的确定方法:
一、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对于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纳税义务的产生与货款的收取紧密相关。具体规定如下:
1. 若采用直接收款方式,无论货物是否发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即需纳税。
2. 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则在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那天纳税义务发生。
3. 对于赊销和分期收款,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即为纳税义务时间,无书面合同则货物发出当天纳税。
4. 预收货款方式下,货物发出的当天需缴纳增值税。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如大型机械设备等,按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计算。
5.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清单或货款时纳税。若未收到,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则需纳税。
6. 销售应税劳务则在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取得凭据的当天履行纳税义务。
7. 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即需缴纳增值税。
二、进口货物
对于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报关进口的当天。
特别注意: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以上所有规定均需严格遵守,不得删减。在实务操作中,应确保准确理解和应用这些规定,以确保合规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