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专票抵扣期限不再受自开具发票起360天的认证期限限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凭证,无论是否在认证期限内,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仍可继续抵扣进项税额。这一变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公告,为纳税人提供了更灵活的税务管理空间。
增值税专票抵扣期限的最新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最新公告,增值税专票的抵扣期限已取消原有的认证期限制。自2020年3月1日起,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再受认证确认等期限的限制。
具体来说,对于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发票,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仍可按照相关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这一变革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减轻了因错过认证期限而导致的负担。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第八条规定明确了上述政策变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的第50号、第78号以及后续修改的相关公告,对于逾期或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也有相应的规定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二、抵扣细则
纳税人需确保所取得的发票及其他相关凭证真实、合法,并符合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不再受原有360天认证期限的限制,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加灵活的操作空间。
这一改革举措旨在优化增值税管理,减轻纳税人的合规负担,促进税收环境的健康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