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费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具体账务处理方法为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银行存款。若高温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并与工资一起发放,符合相关税务规定,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全额扣除,不需要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标准(工资总额14%)扣除。
防暑降温费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方式
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费的一种,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具体账务处理为:借方为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贷方为银行存款。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等多项补贴和福利。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如果高温补贴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并与工资薪金一起固定发放,且符合相关规定,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全额扣除。
实务处理中,企业按照标准发放的高温补贴,如符合上述条件,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全额扣除,无需按照职工福利费的标准(工资总额14%)进行扣除。这一政策为企业合理发放防暑降温费提供了明确的税务处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