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现行有效的进项抵扣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或销售发票、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以及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这些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或按一定计算方式(如农产品买价和扣除率、通行费金额与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
现行有效的进项抵扣凭证详解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目前有效的进项抵扣凭证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最常见的抵扣凭证。
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作为另一项有效的抵扣凭证。
三、农产品收购或销售发票
3. 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还可根据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
4.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方式为: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五、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
5.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的通行费也可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方式为: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以上各项凭证,均为现行有效的进项抵扣凭证,企业在核算增值税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