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特定时间段内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即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具体做法是在季度预缴时按会计核算的折旧额扣除,在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该政策适用于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详解
一、针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若其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国家允许将其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这一政策被称为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这意味着企业不再需要按照传统方式逐年计算折旧。
二、所提及的设备、器具特指固定资产,但不包括房屋和建筑物。这一政策旨在鼓励企业更新设备,提高生产效率。
三、具体操作时,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这意味着在季度预缴时,企业仍需按照常规的会计核算折旧额进行扣除。但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可以进行纳税调整,一次性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
四、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政策,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仔细核对固定资产的价值,确保符合政策的条件。同时,在税务处理上,务必保持与会计处理的同步,确保税务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