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将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而是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或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同时,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开具,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验证和核实。这项调整旨在更方便纳税人获取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纳税人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记录事宜现已有所调整。具体事项如下:
一、关于调整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税务机关将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取而代之的,是全新的《纳税记录》。对于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仍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二、关于申请对象及条件
对于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应税所得,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只要扣缴义务人已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纳税人自行完成了纳税申报,均可申请开具《纳税记录》。
三、关于申请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便捷地申请开具个人的《纳税记录》,也可选择前往办税服务厅进行申请。
四、关于委托办理
如纳税人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需准备以下资料:
1. 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 委托人的书面授权资料。
五、关于异议处理
若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可以直接向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
六、关于验证服务
税务机关为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提供验证服务,支持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等多种验证方式,具体方法详见《纳税记录》中的相关说明。
纳税人应了解并遵循上述规定,确保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的准确与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