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担保损失,若因被担保人无法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且无法追回,可比照坏账损失进行管理,并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和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逾期应收款项,在会计上作为损失处理后,可作为坏账损失,并需说明情况、出具专项报告。
企业发生的担保损失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局令第13号)的规定,关于企业发生的担保损失的税前扣除方式如下:
一、关于担保损失的定义与范围
当企业对外提供与自身应纳税收入相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无法按期偿还债务,企业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时,若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企业所遭受的损失可纳入担保损失的范围。
二、担保损失的处理方式
对于无法追回的担保损失,可以比照坏账损失进行管理。
三、坏账损失的具体扣除规定
1.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被视为损失并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企业需要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 另外,根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如果在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也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同样需要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四、注意事项
企业在申请税前扣除担保损失时,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操作,确保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并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同时,企业应注意遵守国家的财税政策,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