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物业费开票交税规定,若提前开具发票,则开具发票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未开具发票的,在提供物业服务前收到的款项不属于应税收入,应在每月提供服务后确认增值税收入。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上按月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预收物业费开票交税相关说明
对于预收的一年物业费,处理开票与交税事宜时,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关于开具发票
1. 当预收物业费后,选择先开具发票的,那么开具发票的当天即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2. 若未开具发票,则在未提供物业服务应税行为之前收到的款项,不能视为收讫销售款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每月提供物业服务后确认。
二、增值税收入确认
开具发票后,增值税收入应在每月提供物业服务后确认。同时,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上也是按月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二者在这一方面没有差异。
具体处理如下:
1. 预收物业费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预收账款
2. 提供物业服务时:
借:预收账款
贷:物业服务收入(或相关收入科目)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
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确认相应收入并结转成本。每月会计处理也需进行相应的收入确认和成本结转。具体的会计处理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