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自产农产品,纳税人需按照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注明的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若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的货物,在领用当期可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会计分录包括记入原材料、应交税费和银行存款。
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自产农产品的会计入账处理
自2019年4月1日起,农产品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对于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的农产品,纳税人在处理账务时,需按照销售发票和收购发票上注明的买价,以及9%的扣除率来计算进项税。若这些农产品用于生产税率为13%的货物,在领用当期还需加计扣除1%的进项税,使得实际扣除率达到10%。
具体的会计分录操作如下:
一、购进农产品
借:原材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农产品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时的额外处理
当这些农产品被用于生产税率为13%的货物时,除了基本的增值税处理外,还需进行额外的分录操作。
借:生产成本或其他相关科目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加计扣除部分)
同时,在领用当期,将这部分加计扣除的进项税进行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加计扣除部分)
通过这样的分录操作,确保了农产品的购入及其在后续生产中的税务处理得到了准确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