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且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的企业,可以享受免征保障金的优惠。具体来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这些企业无需缴纳保障金。
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政策
根据《青岛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青财规[2018]12号)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存在特定的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概述
对于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且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享有为期三年的保障金免征优惠。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具体条款内容
根据该管理办法的第十六条规定,此类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无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一优惠政策的实施,不仅减轻了企业的经济负担,也激励了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此项优惠政策的实施,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积极的信号,鼓励其吸纳残疾人就业,共同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