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征税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的非居民企业,如果其未设立机构或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无实际联系,那么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标准税率为25%。但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特定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
关于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方式,《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明确了源泉扣缴的原则。这意味着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款项时,需从中扣缴相应的所得税。具体到实施层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对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特定所得,实际上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向外国投资者分红的情况,如果分红属于税后利润,支付企业需根据以上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外国投资者为外籍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的规定,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这一规定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利润征税,既要遵循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也要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确保税收的公正与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