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的进项税抵扣需遵循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广告业取得的发票若用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不可抵扣项目,则不得抵扣进项税。可抵扣的发票需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如涉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等需专用于相关项目。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广告业取得可抵扣进项税的发票要求及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广告业取得的发票若要抵扣进项税,需确保所购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属于不可抵扣项目。
不可抵扣项目包括:
1. 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等。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4.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5. 其他被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不可抵扣的项目。
可抵扣的发票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正常业务支出
广告业正常运营所需的货物、劳务和服务,如设备采购、设计服务、媒体购买等,其发票可用于抵扣进项税。但必须确保这些支出不是用于上述不可抵扣项目。
二、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购买的固定资产(如办公设备、计算机硬件等)和无形资产(如软件、版权等),若不是为了个人消费或不可抵扣项目,其发票可抵扣。但需注意,这些资产必须不是专用于不可抵扣项目的。例如,购买的计算机硬件若仅用于广告设计和制作,则可以抵扣;但若主要用于个人娱乐或游戏,则不可抵扣。
广告业要确保所取得的发票对应的业务是合法、合规的,并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这样才能确保发票可用于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