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完工前招待费列支需遵循相关规定。房地产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在发生时作为期间费用列支,税前扣除时,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收入计算基数为正式签订的房地产销售或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若无此收入,则不得在所得税前申报扣除。
关于项目完工前招待费的列支规定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房地产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发生时即作为期间费用列支。关于税前扣除的细节,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具体来说,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是按照发生额的60%进行计算,但这一扣除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收入”计算基数,依据国税发31号的第六条,它指的是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这意味着,如果没有按照第六条规定产生收入,那么业务招待费在所得税前是不能进行扣除的。
一、业务招待费的列支与扣除
列支方式:业务招待费在发生时即作为期间费用列支。
税前扣除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上限不得超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收入计算基数
依据国税发31号的第六条,收入计算基数为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获得的收入。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需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确保业务招待费的列支与扣除符合税法要求。特别是在项目未完工前,对于无销售收入的情况,更要特别注意不得随意列支业务招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