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借款是否缴纳增值税视具体情况而定。非企业集团内的单位之间的无偿借贷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而企业集团内的单位之间的无偿借贷则免征增值税。有偿借贷若符合统借统还条件也可免征增值税。具体政策依据包括财税〔2019〕20号、财税〔2016〕36号等文件。
企业间借款的增值税缴纳情况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一、对非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二、对于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增值税。
政策详解:
1. 根据财税〔2019〕20号《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特定时间段内的企业集团内单位间的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或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除公益事业或社会公众对象外,需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
企业集团或其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照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集团或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若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上述利率水平,则需全额缴纳增值税。
金融服务: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金融服务包含借款服务。主管税务机关在判定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偏高且无正当理由时,有权按照一定顺序确定销售额。
企业在处理借贷业务时,需详细了解并遵守相关税收政策,确保合规操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