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往来票据存根需保存五年,行政事业单位应妥善保管。对于保存期满或未使用的票据存根,需经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销毁。在机构变更或注销时,需将已使用及未使用的票据存根交送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统一销毁。
资金往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与规定
资金往来票据存根是行政事业单位重要的财务凭证,其保存期限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五年。在保存期间,行政事业单位需妥善保管已开具的资金往来票据存根,确保票据的安全与完整。对于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以及未使用需作废销毁的票据,行政事业单位需进行详细的登记造册。在销毁前,必须报请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核准。销毁工作由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组织执行,确保整个销毁过程规范、有序。对于因撤销、改组、合并等原因需要变更或注销《财政票据领购证》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对已使用的资金往来票据存根及未使用的票据进行登记造册,并上交至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进行统一销毁。以上各项规定,确保了资金往来票据的规范管理,维护了财政秩序的正常运行。
一、资金往来票据存根的保存
1. 保存期限
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资金往来票据存根,其保存期限通常为五年。这是根据《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的。
2. 销毁流程
对于保存期满或未使用的需作废销毁的票据存根,行政事业单位需进行详细登记造册。在销毁前,必须得到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的核准。之后,由该监管机构组织进行规范的销毁工作。
二、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因某些原因(如撤销、改组、合并等)导致《财政票据领购证》变更或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需对已使用的和未使用的资金往来票据进行全面整理并登记造册。之后,将这些票据存根上交至同级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进行统一的销毁处理。
通过这样的规定和流程,确保了资金往来票据的规范管理,为财政秩序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