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文,经营者一般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以排挤竞争对手。但在特定情况下,如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以及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降价销售商品,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产品能否低于成本销售取决于具体情况。
产品是否可以低于成本销售
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通常不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因为这可能涉及到不正当竞争。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这种做法并不被视为不正当竞争。
以下是对相关内容的详细阐述:
一、一般原则
经营者不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将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这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基本原则。
二、特定情况下的例外
以下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 销售鲜活商品:对于新鲜食品、农产品等,由于其新鲜度的快速变化,商家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以保证及时清空库存。
2.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对于即将过期或积压的商品,商家可能会选择降价销售以避免损失。这种情况下,低于成本的销售是合理的。
3. 季节性降价:为了迎合季节性的需求变化或吸引消费者,商家可能会选择降价销售。这种策略是常见的商业手段。
4.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当商家面临债务清偿、转产或歇业时,可能会选择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剩余商品,这是一种合理的清仓策略。
虽然一般情况下商品不应低于成本销售,但在特定情境下这种行为是合理的,并且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