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收入是否需要年度汇算清缴合并计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来源:审计技术前沿 2024-12-14 13:01 浏览次数:97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居民个人在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需要将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计税。平时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这些所得时,需要按照一定方法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在预扣预缴时,根据收入额计算减除费用,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预扣预缴税额。因此,劳务收入确实需要年度汇算清缴合并计税。

劳务收入在年度汇算清缴中的合并计税规定

居民个人在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必须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这三项收入额会被并入年度综合所得中进行计算,以确定应纳税款。税款遵循多退少补的原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等所得时,应当预扣预缴税款。对于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收入额。具体的费用减除标准为: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超过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则为收入的百分之二十。预扣预缴的应纳税所得额基于每次的收入额,并参照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进行计算。

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个人需要将全年的劳务收入合并计税,确保税款的准确性并遵守国家税务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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