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的当月,如果发生销货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况,可以作废专用发票。作废条件包括: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不符。作废的专用发票需在防伪税控系统中进行相应处理,并在纸质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作废,但条件有限制。
专用发票作废条件及流程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的当月,若发生销货退回或开票出现错误等情况,若收到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满足作废条件,可进行作废处理。以下详述作废条件:
一、作废条件概述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的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尚未进行抄税和记账操作。这里的抄税指的是报税前使用IC卡或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3. 购买方尚未进行认证或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如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及号码认证不符等。
二、作废流程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发票,必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同时,在纸质专用发票的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全联次留存。
三、小规模纳税人的作废情况
当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或发票填开错误时,若退回代开专用发票的全部联次且退票发生在开票当月,税务机关可对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处理。但如果未收回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或虽已收回但这些联次被购货方报送税务机关认证,则不得随意作废已开具的专用发票。
在进行专用发票作废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操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导致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