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7]41号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可以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在此协议下,一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将部分或全部按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归集的广告费和宣传费不计入内。这一政策为关联企业间分摊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提供了明确指导。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关联企业间的分摊规定详解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的规定,针对关联企业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情况,有以下重要内容。
一、政策概述
对于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不仅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按协议将部分或全部费用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二、具体执行方式
当关联企业间达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分摊协议后,一方在计算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方式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宣传费排除在外。这样,双方企业可以根据协议内容灵活调整费用分摊,优化税务筹划。
三、注意事项
1. 分摊协议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包括分摊的费用项目、金额、方式等。
2. 关联企业间的分摊协议需遵循公平交易原则,不得通过协议规避税收。
3. 企业应妥善保管分摊协议及相关资料,以备税务部门核查。
该政策为关联企业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分摊提供了明确指导,有助于企业合理进行税务筹划,减轻税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