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处理详解
一、关于固定资产转让的增值税处理
自2008年12月31日以来,对于不同类型和时间段购进的固定资产,其转让时的增值税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1. 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对于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此类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对于已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其在本地区试点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同样按照简易办法征税。
2. 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纳税人自用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等,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售此类资产适用简易征收。另外,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特定固定资产,也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
自2012年2月1日起,如果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在成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时,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按简易办法管理期间的固定资产:
对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销售其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同样可以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四、纳税人放弃减税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其转让时的增值税处理方法各异。纳税人在进行固定资产转让时,需明确其购进时间、用途等信息,以便正确申报增值税。